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甲、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5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衡阳分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拥军代理书记员  潘惠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