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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均、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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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35号
  • 案件名称

    郭燕均、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燕均;李丛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35号原告:郭燕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丛军,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本院在审理郭燕均与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燕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郭燕均承担。审判员 王 国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阿力友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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