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地生、彭双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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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008号案件名称
李地生、彭双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地生;彭双喜;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平安壹号府项目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008号原告:李地生,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清,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被告:彭双喜,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平安壹号府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宫居委会祥瑞大厦1栋605室。法定代表人:彭双喜,负责人。原告李地生与被告彭双喜、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平安壹号府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地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地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地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地生负担。审 判 员 方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依兰书 记 员 刘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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