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甲、史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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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389号案件名称
牛振甲、史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牛振甲;史利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牛振甲,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史利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振甲与被执行人史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振甲于2021年7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内07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史利军给付借款6000元;2、给付垫付各种费用125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史利军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利军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牛振甲借款1125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利息另算。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史利军负担。本案以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389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明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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