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4民初28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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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4民初28931号案件名称
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播电视台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31号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杰,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武鸿儒。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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