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立、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849号
  • 案件名称

    胡立、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立;夏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849号被执行人:胡立,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初中文化,美发师,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夏旭,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关于被执行人胡立、夏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2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完成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27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东霞审判员  宋德智审判员  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灏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