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三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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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623号案件名称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三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三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623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口西都银座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83582076L。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福(特别授权),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系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刘三桂,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三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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