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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万芝、蹇忠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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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万芝、蹇忠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万芝;蹇忠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万芝,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蹇忠国,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申请执行人丁万芝依据本院(2021)川06民终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蹇忠国返还信誉保证金25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3.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本案查明被执行人蹇忠国名下财产信息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被执行人蹇忠国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届满。因实际冻结金额严重不足,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继续冻结。2.被执行人蹇忠国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7日届满。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蹇忠国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军审 判 员 沈 黎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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