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国、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2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297号案件名称
马新国、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新国;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国,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马新国与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新420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新国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451.2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37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9、2021年9月25日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有银行存款,但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本案案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虽有开户,但账户无余额。 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发布。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22,451.25元未能执行。 6.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所在社区进行了现场走访,据被走访对象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新国释明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马新国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塞力克哈孜·叶尔哈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马迪审判员 白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特流别克书记员 热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万芝、蹇忠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05号之一 下一篇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焕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