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璐、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异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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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异75号案件名称
方璐、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方璐;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孙华君;范圣施;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异7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方璐,女,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雪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范圣施,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邢伟,经理。被执行人:孙华伟,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孙华君,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范圣施,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法定代表人:吕志,经理。被执行人:费晓彤,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华君,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孙华君、范圣施、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璐以请求保留生活费和停止房屋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方璐提出如下异议请求:一、按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申请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二、请对申请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拍卖执行。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20年3月17日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工资卡和名下的住房一套。申请人丈夫孙华君因金融纠纷案被判处有期徒刑,申请人还有一个7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及其困难,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因家庭变故因素,申请人身患轻度抑郁症,自2020年7月13日在长春市第六医院治疗至今(病例及诊断已附)。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资流水情况: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工作,现为普通员工一名,打印工资流水显示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显示工资收入共计38635.51元,平均每月2971.9元(流水打印已附)。另外,贵院查封的房屋是申请人名下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已附),申请人丈夫名下房屋均被查封和抵押,申请人母亲单身一人(于2012年离婚)名下无任何住房,现申请人和母亲还有7岁儿子共同生活,贵院查封房屋面积只有38.36平方米,恳请贵院将房屋留给申请人、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孩子居住保障申请人及家属最基本的生存权。工资卡号为中国银行6216610600013653980。房屋不动产号为0957298,面积38.36平方米。异议人方璐向本院提交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份、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两份、长春市第六医院病历诊断一套。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执行人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孙华君、范圣施、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孙华君、范圣施、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吉011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907079.86元,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孙华君、范圣施、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3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2020)吉0112执32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吉0112执328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范圣施、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华君名下(或所有)的不动产、占有的动产、特定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总财产价值以925587.86元为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方璐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8851757847CNY0,卡号为6216610600013653980账户,冻结时卡内余额为8204.78元。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以(2020)吉0112执3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璐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超凡大街以西、超然街以东,锦湖大路以南万龙丽水湾(二期)29#808号,权利证号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957298号,丘地号为8-5/822-48(808),建筑面积为38.36平方米房屋。另查明,方璐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职工,账号为158851757847CNY0,卡号为6216610600013653980的账户系方璐工资账户,根据近一年的存款明细显示,方璐每月工资收入为1862.55元~4270.2不等,一年的奖金收入为15447.24元。方璐丈夫孙华君因刑事犯罪现被羁押。方璐与孙华君育有一子,7岁,由方璐抚养,名下无房产。孙华君名下有一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333号长影世纪村8号楼,权利证号为1060206305,丘地号为4-95/77-1-9A(301),建筑面积为113.82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已被朝阳法院查封,案件标的额为9865000元,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具、炊饮、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执行实施冻结的异议人方璐名下的158851757847CNY0账户确系异议人方璐的工资账户,应当为其保留生活所用的必要费用,故对异议人要求预留生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方璐的收入、年龄、家庭及当地生活消费情况,参照吉林省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及长春市朝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宜预留被执行人方璐生活费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执行查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8.36平方米,自用面积仅为30.28平方米,不超过人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应认定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吉0112执328号执行裁定中“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范圣施、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华君名下(或所有)的不动产、占有的动产、特定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总财产价值以925587.86元为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变更为“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瀚圻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范圣施、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孙华伟、方璐、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费晓彤、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华君名下(或所有)的不动产、占有的动产、特定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总财产价值以925587.86元为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自异议人方璐申请之日(2020年4月2日)起,每个月为方璐保留生活费1500元。”二、停止对方璐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超凡大街以西、超然街以东,锦湖大路以南万龙丽水湾(二期)29#808号,权利证号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957298号,丘地号为8-5/822-48(808),建筑面积为38.36平方米房屋的执行,但不予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刚人民陪审员 韩景华人民陪审员 马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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