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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玲、章有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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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265号
  • 案件名称

    马亚玲、章有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亚玲;章有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玲,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章有象,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马亚玲与被执行人章有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亚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有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马亚玲借款225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申请执行费2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章有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章有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有象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有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有象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或为零,本院未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及保险理财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有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有象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章有象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章有象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亚玲。马亚玲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有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正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剑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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