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伟、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3984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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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3984号之九案件名称
魏伟、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伟;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3984号之九 申请人:魏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16789350611。 法定代表人:程广义。 申请人魏伟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3984号、3984号之四、3984号之八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房屋。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良义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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