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琼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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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726号案件名称
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琼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琼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726号 原告: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6085E12G,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 北段19号21幢7-3号。法定代表人:唐科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琼华,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琼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嬉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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