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等MUSAYEVANAR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2民初7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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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民初7869号案件名称
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等MUSAYEVANAR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MUSAYEVANAR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2民初7869号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肉孜吾斯曼,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一区。 被告:MUSAYEVANAR(音译:穆萨耶夫阿纳尔),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与被告肉孜吾斯曼、MUSAYEVANAR(音译:穆萨耶夫阿纳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热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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