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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等MUSAYEVANAR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2民初7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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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民初7869号
  • 案件名称

    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等MUSAYEVANAR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MAMMADOVAZAR;肉孜吾斯曼;MUSAYEVANAR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2民初7869号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肉孜吾斯曼,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一区。        被告:MUSAYEVANAR(音译:穆萨耶夫阿纳尔),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与被告肉孜吾斯曼、MUSAYEVANAR(音译:穆萨耶夫阿纳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MAMMADOVAZAR(音译:马穆马多多夫阿拉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热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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