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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白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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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627号
  • 案件名称

    邵某与白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邵某;白xx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27号原告:邵某,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经理。        原告邵某与被告白城市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0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力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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