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与白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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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627号案件名称
邵某与白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邵某;白xx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27号原告:邵某,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经理。 原告邵某与被告白城市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0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力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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