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中、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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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307号案件名称
肖先中、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先中;郭正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肖先中,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郭正文,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肖先中与被执行人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肖先中于2021年9月3日与被执行人郭正文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3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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