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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中、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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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307号
  • 案件名称

    肖先中、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肖先中;郭正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肖先中,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郭正文,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肖先中与被执行人郭正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肖先中于2021年9月3日与被执行人郭正文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3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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