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窦连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9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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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9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窦某、窦连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窦某;窦连如;房秋兰;盘锦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某,女,汉族,2016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申请执行人:窦连如,男,汉族,1947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申请执行人:房秋兰,女,汉族,1949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被执行人:盘锦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东五村景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QFR727U。法定代表人:王振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窦某、房秋兰、窦连如与盘锦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以(2021)辽1122执保3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盘锦永丰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411元及利息。现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盘锦永丰运输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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