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鹏、杨德胜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56号案件名称
覃鹏、杨德胜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覃鹏;杨德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覃鹏,男,1983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杨德胜,男,1978年03月0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鹏与被执行人杨德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德胜支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工资3666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德胜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德胜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杨德胜名下车辆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杨德胜在怀化市内无住房信息。被执行人杨德胜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杨德胜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杨德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德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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