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斌、叶兴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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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79号案件名称
孙华斌、叶兴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华斌;叶兴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孙华斌,男,生于1956年6月6日。被执行人:叶兴红,男,生于198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孙华斌与被执行人叶兴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叶兴红分两次向原告孙华斌支付劳务费合计13000元。因被执行人叶兴红未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华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务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525元。本院在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叶兴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叶兴红逾期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兴红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叶兴红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询,被执行人叶兴红户籍地为汉中市镇巴县盐场镇源滩村大庄坪小组,因其未在当地居住,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叶兴红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不了解。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兴红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兴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叶兴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兴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华斌告知了被执行人叶兴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孙华斌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兴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华斌,申请执行人孙华斌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525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0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龙海东审 判 员 林鼎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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