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懂杰、刘爱龙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2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2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懂杰、刘爱龙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懂杰;刘爱龙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懂杰,男,1990年9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刘爱龙,男,1978年7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杜懂杰与刘爱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刘爱龙于xx日之前给付杜懂杰xx元,余款xx元于xx日前付清;如未按时给付,则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爱龙位于xx镇××号铺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学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