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雄、呼延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4财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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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财保230号案件名称
李伟雄、呼延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伟雄;呼延军;李小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财保230号申请人:李伟雄,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平,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呼延军,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被申请人:李小君,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申请人李伟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延军、李小君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李伟雄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1000053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伟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呼延军、李小君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李伟雄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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