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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大龙、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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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151号
  • 案件名称

    谭大龙、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谭大龙;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大龙,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柏(谭大龙父亲),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河区北站东二路8号B座阳面一楼。负责人:杜铁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敏,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委员会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谭大龙因与被上诉人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谭大龙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其按每月每平米一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用。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收取了物业费就应该认真履职,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外聘人员。业主提出问题物业都解决。上诉人家的问题不是物业的问题,是楼上业主造成的,我方不是实际的侵权人。谭大龙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一、恳请法院判令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赔偿谭大龙地板购置费5624元、辅料费729元、人工588元、房屋租金1300元,合计8241元。二、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站X路X号X座X室是龙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龙汉城市花园小区从2020年7月1日起物业弃管,弃管后小区物业管理由龙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带领全体业主自治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虽然依法成立,但《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只是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时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明确规定。按《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仍是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因此,龙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谭大龙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大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谭大龙。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谭大龙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是社区与业主沟通的,业主们回复意见是已经交纳了费用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疏通管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认为三性均有异议,物业不应该赔偿。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谭大龙系龙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龙汉城市花园小区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弃管,弃管后小区物业管理由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在二审审理期间,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明确承认其向业主按一元一平米的价格收取物业费用,清扫垃圾、楼道及小区设施均由其管理,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行了物业管理的职责,应为适格主体。一审法院应查清谭大龙家里下水返水的原因以及龙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过错后依法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冯立波审 判 员  郭 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 雪书 记 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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