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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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000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0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家喜。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8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5595.1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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