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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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002号案件名称
陈龙、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龙;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002号原告:陈龙,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36号商铺6号、7号。法定代表人:项灵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冀云飞(实习),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龙诉被告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龙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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