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俭会、张之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0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022号案件名称
马俭会、张之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俭会;张之会案件缘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022号 原告:张之会,男,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俭会,男,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之会诉被告马俭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张之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之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 2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进峰、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89号 下一篇 陈龙、郑州飞之逸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