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景江、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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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09号案件名称
顾景江、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顾景江;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顾景江,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黑10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景江于2021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办理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怡美嘉园小区13号楼1单元0114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0048375、房产图号为400-470-4/3-13-011401号房屋过户手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顾景江(身份证号码231011195706042030)办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怡美嘉园小区13号楼1单元0114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0048375、房产图号为400-470-4/3-13-011401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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