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冰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733号案件名称
魏冰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魏冰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733号被执行人:魏冰涛,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魏冰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冰涛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华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亚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正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81执673号 下一篇 顾景江、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