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百庆、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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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49号案件名称
周百庆、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百庆;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彭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49号原告:周百庆,男,1965年10月2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锦州市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7181100002。被告: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房间号310、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3MA102D3X4U。法定代表人:齐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欢,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94166831X2。负责人:宁伯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刚,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7199510492799。原告周百庆与被告彭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彭欢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百庆撤回对被告营口苏杨商贸有限公司、彭欢的起诉。审 判 员 刘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 威书 记 员 蔡晶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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