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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与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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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2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与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123号 原告: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东路2号即重庆涉外商务区B1栋17楼1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BQM93C。法定代表人:叶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138号百安星城商场外租区136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0CQN43Y。经营者:高洁,成年人,住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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