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创、李植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申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申9号案件名称
韩小创、李植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小创;李植磊;鲁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鲁旭,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植磊,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小创,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鲁旭因与被申请人李植磊、韩小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3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旭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李植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李植磊和被申请人韩小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李植磊和被申请人韩小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申请人无关,原审将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系事实认定错误。事实情况是2018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韩小创借款126500元,还款81000元,其中72000元是按照被申请人韩小创的指示转入被申请人李植磊的账户。申请人虽给被申请人李植磊出具10万元借条,但被申请人李植磊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李植磊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即使原审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李植磊之间存在15万元借款的事实,但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李植磊归还72000元,原审判决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李植磊10万元借款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均系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李植磊出具借条之前,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对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国胜 审 判 员 魏新安 审 判 员 韩宏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理 王佳于 书 记 员 张英英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冠念商贸有限公司与荣昌区昌州街道亮嘴卤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23号 下一篇 白建安、刘芳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