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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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645号案件名称
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佟春艳;岳旭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闾山路1-1-121号。法定代表人:许广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赵屯镇赵荒地村。法定代表人:袁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佟春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岳旭峰,1963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佟春艳、岳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82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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