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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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64号案件名称
王志忠、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志忠;陈养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64号原告:王志忠,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被告:陈养民,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现住西安市。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忠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志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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