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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忠、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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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64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忠、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忠;陈养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64号原告:王志忠,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被告:陈养民,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现住西安市。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忠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志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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