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镝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6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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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6373号案件名称
张镝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6373号原告:张镝,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鹏。原告张镝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案外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本起纠纷发生在浦东机场内,诉讼主体应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张镝就本次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已支付原告张镝5,584元。原告张镝确认已收到该钱款,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云书记员 赵丹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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