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爽、寇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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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083号案件名称
陈爽、寇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爽;寇安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083号原告:陈爽,女,199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山,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安民,男,1992年3月2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爽与被告寇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寇安民名下车牌号为辽B×××××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一铭人民陪审员 那成菊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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