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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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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15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15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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