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文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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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3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文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文忠林;郭长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6196281927。负责人王海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怀春,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文忠林,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郭长铭,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忠林、郭长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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