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恢1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98号案件名称
李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恢198号关于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6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某向本院交纳案款3000元。本院认为,刑事审判庭所移送的本院(2021)陕0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李某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移送的(2021)陕0323刑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某的罚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某、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4033号 下一篇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