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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恢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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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9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恢198号关于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6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某向本院交纳案款3000元。本院认为,刑事审判庭所移送的本院(2021)陕0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李某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移送的(2021)陕0323刑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某的罚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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