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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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38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奋;余婷婷;邹国仁;罗孝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奋,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余婷婷,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邹奋之妻。被执行人邹国仁,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罗孝勇,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奋、余婷婷、邹国仁、罗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奋、余婷婷、邹国仁、罗孝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奋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执行期限。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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