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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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4033号案件名称
杨某、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全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4033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全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本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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