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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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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4033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全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4033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全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本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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