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旦春、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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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295号案件名称
角旦春、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角旦春;孙荣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295号原告:角旦春,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军,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荣,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居民,住该镇交通巷8栋1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角旦春与被告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同日依法由审判员宋积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角旦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角旦春以调取本案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角旦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4.85元,由原告角旦春负担。 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千惠书记员 才木多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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