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波、毛柏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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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888号案件名称
邓波、毛柏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波;毛柏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888号原告:邓波,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毛柏驰,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邓波与被告毛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邓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波负担。审判员 许云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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