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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28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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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28号之九
  •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2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U8666G。法定代表人:冯宽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安贵,男,汉族,1964年06月0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5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立即履行(2019)川05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冀A8××××、冀AW××××汽车二辆,本院委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未能控制车辆。2.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委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1日注销,注销前已进行清算,剩余资产100元。到被执行人刘安贵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安贵长期在外,房屋为农村住房,刘安贵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和被执行人刘安贵限制高消费并将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川05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鲜而乐超市有限公司、刘安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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