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某、许先雨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29号
  • 案件名称

    石某、许先雨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某;许先雨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被执行人:许先雨,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许先雨罚金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8,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先雨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8,000元(其中案款48,000元)。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乐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