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黔2623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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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386号案件名称
田XX、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XX;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陈XX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黔2623民初386号原告:田XX,男,苗族,1975年9月8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施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35650221194,营业场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潘家坝东山安置区杨春、杨欢私宅二楼。法定代表人:党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该公司员工。被告:陈XX,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田XX诉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施秉支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田XX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陈XX贵H×××××小型轿车车辆维修费2990.76元(该费用已扣除双方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救护车费用、车损修复费用)。二、原告田XX、被告陈XX不得再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行提起诉讼。三、原告田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詹小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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