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2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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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执1431号案件名称
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2MAIRCOEC6D,住所地沛县。经营者:刘敏。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7079067X,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林如江,该公司总经理。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与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25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沛县保全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苏032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毅审 判 员 徐兴建审 判 员 苗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栾庆文书 记 员 刘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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