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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林、卢群峰等姚金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异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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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异60号
  • 案件名称

    朱国林、卢群峰等姚金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国林;卢群峰;姚金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异60号 异议人:朱国林,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卢群峰,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姚金彪,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群峰与被执行人姚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国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朱国林提出异议称,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表明申请执行人系案涉三个买卖贸易投资经营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人,同时其也是贸易收入财产的债权持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申请执行人起诉书提供的送货单等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纠纷,且案涉贸易收入足以履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的归还,因此双方向法庭作出了虚假陈述,通过诉讼确认虚构债务并参与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所得款的分配;马桥派出所就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进行调查后向异议人告知,被执行人在象山卡普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除有案涉买卖纠纷的债权财产,但经法院核查,并不属于被执行人姚金彪可供执行的债权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不应让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应将申请执行人的分配款项退还异议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要求将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退还异议人,但申请执行人系以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民初66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并参与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分配,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债务关系,该民事调解书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合谋形成的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参与分配损害异议人利益。因此,该异议实质上是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提异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朱国林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徐晓良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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