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5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张福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39号。负责人:何延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319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福安,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张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张福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福安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恒利园76号1单元6层2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大连鸿运通传媒有限公司、张福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