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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超、孟祥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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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343号
  • 案件名称

    赵学超、孟祥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学超;孟祥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343号原告:赵学超,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孟祥宇,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学超与被告孟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锈钢材料欠款8551元及利息暂计1元(利息以855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不锈钢建材生意的,2020年1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材料,被告称暂时没有钱,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孟祥宇欠不锈钢钱8551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赵学超不能提供被告孟祥宇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经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学超的起诉。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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