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立群、沅陵县商务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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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62号案件名称
全立群、沅陵县商务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全立群;沅陵县商务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全立群,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全明胜系原告祖父,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五强溪区百货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沅陵县商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2MB0T270316。法定代表人:向英,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立群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商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立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全立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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