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王花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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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223号案件名称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王花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王花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223号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拱桥组。法定代表人:周春桂,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生,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风,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花玉,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花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花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花玉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花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付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君书 记 员 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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